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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氣質素指標
在香港,空氣質素管理工作的整體政策目標,是以合理而實際可行的方法,盡速使空氣質素達致及維持在可接受水平,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,並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,推廣保護空氣質素和使空氣清新怡人的概念。為此,政府於1987年根據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》制訂空氣質素指標,以控制7種廣泛散播的空氣污染物。該指標乃根據國際標準所制訂,以衡量本港的空氣質素管理情況。這是以科學方法,分析空氣中的污染物濃度與市民健康受空氣污染影響的相互關係。空氣質素指標適用於全港。
要達致及維持空氣質素指標,當局可在規劃階段採取預防措施,或執行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》及其附屬法例,以遏止過量污染物排入空氣中。
鑒於世界各國在保障公眾的健康和福祉方面都不斷改進,當局會經常檢討空氣質素指標,逐步擴大需受管制的空氣污染物範圍,必要時會訂立更嚴格的管制標準。
| 污染物 |
濃度(以微克/立方米計算)(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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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達致高濃度時對健康構成的影響 |
| 平均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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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小時
(ii) |
8小時
(iii) |
24小時
(iii) |
3個月
(iv) |
1年
(iv) |
| 二氧化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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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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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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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 |
呼吸系統疾病、肺功能衰退、污染物
濃度上升會引致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。 |
| 總懸浮粒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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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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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 |
可吸入部分有損健康。 |
| 可吸入懸浮粒子(v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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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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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 |
呼吸系統疾病、肺功能衰退、某些粒子可致癌、污染物
濃度上升會引致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。 |
| 二氧化氮 |
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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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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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 |
呼吸系統不適、容易感染呼吸系統疾病、妨礙肺部發育生長。 |
| 一氧化碳 |
30000 |
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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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礙官能協調、危害孕婦及心臟與循環系統疾病患者。 |
| 光化學氧化劑(例如臭氧)(vi) |
24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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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部不適、咳嗽、運動
能力衰退、 可能對染色體造成損害。 |
| 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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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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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響細胞及身體機能、可能引致神經心理毛病(對兒童尤甚);
可能提高心臟病、中風及高血壓的發病率。 |
| (i) |
在298K(攝氏25度)及101.325千帕斯卡(一個大氣壓力)下量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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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ii) |
每年不應超過三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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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iii) |
每年不應超過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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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iv) |
算術平均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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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v) |
可吸入懸浮粒子是空氣中的懸浮粒子,標稱氣動
直徑為10微米或以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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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vi) |
光化學氧化劑的數值純粹根據臭氧測量數字釐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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